在中秋节之际,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北京苏稻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稻香村)与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稻香村)侵害商标权纠纷与不正当竞争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决公告指出,被告北京苏稻公司、苏州稻香村公司停止在“粽子、月饼、糕点”等商品上使用“稻香村”商标,并赔偿原告北京稻香村公司经济损失3000万元等。
苏州稻香村方面表示,作为老字号“稻香村”的创立者,拥有字号的在先使用权和在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却被判侵权,针对此判决结果的不公,苏州稻香村感到震惊也深表遗憾,同时表示,对于一审判决,将依法提出上诉,以捍卫自身权利。
据了解,自2010年起,苏州稻香村在全国各地对假冒稻香村发起维权打假行动,据不完全统计有100起之多,无一例外获得支持。唯独与北京稻香村在商标方面的纠纷已长达十余年,两家的商标纠纷主要围绕着“稻香村”商标使用权等方面展开。2015年,北京稻香村起诉苏州稻香村,苏稻随即发起反诉。至今,苏州稻香村多次起诉北京稻香村商标侵权、虚假宣传及不正当竞争,并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东城区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法院等地5次对后者发起诉讼(北京3起,苏州2起),苏州稻香村表示,将通过法律手段维权到底。
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所长宁立志教授曾表示:解决稻香村商标纠纷须遵循四大原则,即尊重历史原则、保护在先权利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平竞争原则。
首先,苏州“稻香村”创立于公元1773年(清乾隆三十八年),持续经营 245年,拥有“稻香村”字号的在先使用权,是国家首批认定的“中华老字号”企业,“稻香村苏式月饼”制作技艺被列入江苏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对“稻香村”品牌已构成良好的商誉积淀。
其次,苏州稻香村所拥有的糕点类“稻香村”商标申请注册于1982年,该商标注册时间早于北京稻香村成立时间(1983年),拥有“稻香村”商标在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于2013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任何其他人未经许可都不得在糕点类商品上使用与“稻香村”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标识。苏稻还曾于2003年—2008年期间两次授权北稻在糕点类商品上使用“稻香村”商标,授权期间,北稻却试图在糕点类注册“北京稻香村”和“三禾北京稻香村”,数次被驳回后于2010年、2014年分别注册成功。宁立志教授指出,这种恶意注册明显与我国商标保护制度相悖,同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至于如何注册成功不得而知。
再次,苏州稻香村从民国时期起就广泛使用“禾”字标,并在1979年再次申请注册为商标,北稻于1996年模仿注册“三禾”字标。北稻第一步实现了对“禾”字标的模仿,第二步便瞄准了“稻香村”三个字。1996年,在明知“糕点、月饼”类商品已有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北稻在“饺子”等产品类别上申请注册“稻香村”文字商标并被核准,后续一次又一次提出在“糕点”产品类别上申请注册“北京稻香村”、“三禾北京稻香村”,其强行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稻香村”商标已构成侵权,违反了“保护在先权利”原则。从北稻商标注册的演变史来看,不难看出有刻意攀附苏州稻香村老字号、搭创始者便车的嫌疑。老字号必须尊重历史,具备真正有传承的工艺、产品和历史文化的积淀。现在的北京稻香村宣称自己前身为1895年金陵人郭玉生在北京前门外观音寺创办的“老北京”稻香村。根据公开的资料显示,“老北京”稻香村早于1926年便因经营不善关张,现在的北京稻香村和历史上1926年歇业的“老北京”稻香村并没有任何关系,其历史为嫁接所得。此外,传承人刘振英也并非是“老北京”稻香村的学徒,而是“稻香春”的学徒(其在1926年“老北京”稻香村歇业的时候年仅5岁,不可能当任何人的学徒),这种在经营过程中间通过移花接木,把自己包装成为老字号,且进行大肆虚假宣传的行为,不仅是对消费者的欺骗,也不利于市场上的公平竞争,涉嫌不正当竞争。
据了解,苏州稻香村持续经营245年,目前在全国拥有9家现代化生产中心,销售范围覆盖全国,近年来不断布局海外,并出口到30多个国家和地区,已成为中国美食文化代表之一。此番商标权之争,一方面可以看出传统企业对老字号传承的孜求,也可以暴露出中国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的薄弱与需提升。
相关负责人表示,苏州稻香村将会一如既往地致力于“稻香村”老字号的健康发展,始终捍卫拥有真正历史、真正传承的中华老字号,弘扬中华传统文化,打造“中国名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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