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业主管部门与监管体制
(1)政府主管部门
风电行业主管部门主要包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国家能源局,同时两者有职责分工。国家能源局负责拟订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提出能源体制改革建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或审核后报国务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能源规划与国家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国家能源局按规定权限核准、审核能源投资项目,其中重大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或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能源的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由国家能源局汇总提出安排建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后下达。(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
(2)行业自律组织
风电行业存在多个自律组织。在全球范围内主要包括国际能源署(IEA,International Energy Agency)、国际可再生能源署(IRENA,International Renewable Energy Agency)、全球风能理事会(GWEC,Global Wind Energy Council)、欧洲风能协会(EWEA,The European Wind Energy Association)、美国风能协会(AWEA, American Wind Energy Association)等行业协会。在中国主要包括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风能专业委员会(CWEA,Chinese Wind Energy Association)、中国农业机械工业协会风力机械分会、全国风力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
行业自律组织
序号 | 名称 | 简介 |
1 | 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风能专业委员会 | 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风能专业委员会(简称“风能专委会”)成立于1981年,是经国家民政部登记注册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专业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下设秘书处和若干个专业组。现在已设置的专业组有风能资源专业组、叶片专业组、齿轮箱专业组、电控专业组、风力提水专业组、风电场专业组、海上风电技术专业组、总体技术专业组、轴承专业组和教育工作组,各专业组在专业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风能专委会作为我国风能领域对外学术交流和技术合作的窗口、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桥梁和纽带,积极与国内外同行建立良好的关系,与相关兄弟专业委员会团结协作,与广大科技工作者密切联系,始终致力于促进我国风能技术进步,推动风能产业发展,提升全社会新能源意识。 |
2 | 中国农业机械工业协会风力机械分会 | 中国农业机械工业协会风力机械分会于1989年成立。是由全国从事风能设备及其零部件产品和原辅材料制造、商品销售、咨询服务、设计研究、教学培训及风电场投资建设、运维和服务等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组织,既是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也是行业的平台和窗口。业务上受国家能源局、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等部委指导。 |
3 | 全国风力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全国风力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1985年经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成立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国家授权的唯一从事我国风力发电、风力提水等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国家级技术工作组织,负责全国风力发电、风力提水等专业领域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全国风力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领导和管理。 |
资料来源:公开资料整理
2、行业主要法律法规政策
行业主要法律法规与政策如下:
行业主要法律法规政策
序号 | 颁布时间 | 颁布机构 | 法律法规及政策名称 | 相关政策内容 |
1 | 2005年(2009年修正)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 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
2 | 2011年 | 国家能源局 | 《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 风电场工程建设规划是风电场工程项目建设的基本依据,要坚持“统筹规划、有序开发、分步实施、协调发展”的方针,协调好风电开发与环境保护、土地及海域利用、军事设施保护、电网建设及运行的关系;做好地方规划及项目建设与国家规划衔接。 |
3 | 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 | 《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 | 大力发展风电。重点规划建设酒泉、内蒙古西部、内蒙古东部、冀北、吉林、黑龙江、山东、哈密、江苏等9个大型现代风电基地以及配套送出工程。以南方和中东部地区为重点,大力发展分散式风电,稳步发展海上风电。到2020年,风电装机达到2亿kW,风电与煤电上网电价相当。 |
4 | 2014年 | 国家能源局 | 《关于规范风电设备市场秩序有关要求的通知》 | 为促进风电设备制造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规范风电设备市场秩序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检测认证确保风电设备质量;二、规范风电设备质量验收工作;三、构建公平、公正、开放的招标采购市场;四、加强风电设备市场的信息披露和监管。 |
5 | 2016年 | 发改委、国家能源局 | 《能源技术革命创新行动计划(2016-2030年)》 | 大型风电技术创新:研究适用于200~300米高度的大型风电系统成套技术,开展大型高空风电机组关键技术研究,研发100米级及以上风电叶片,实现200~300米高空风力发电推广应用。 |
6 | 2016年 | 国家能源局 | 《风电发展“十三五”规划》 | (1)总量目标:到2020年底,风电累计并网装机容量确保达到2.1亿kW以上;风电年发电量确保达到4,200亿kWh,约占全国总发电量的6%。(2)消纳利用目标:到2020年,有效解决弃风问题,“三北”地区全面达到最低保障性收购利用小时数的要求。(3)产业发展目标:风电设备制造水平和研发能力不断提高,3-5家设备制造企业全面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市场份额明显提升。 |
7 | 2016年 | 发改委 | 《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 | 实现2020、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分别达到15%、20%的能源发展战略目标,进一步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加快对化石能源的替代进程,改善可再生能源经济性。 |
8 | 2016年 | 发改委、国家能源局 | 《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 | 调整优化风电开发布局,逐步由“三北”地区为主转向中东部地区为主,大力发展分散式风电,稳步建设风电基地,积极开发海上风电。加大中东部地区和南方地区资源勘探开发,优先发展分散式风电,实现低压侧并网就近消纳。稳步推进“三北”地区风电基地建设,统筹本地市场消纳和跨区输送能力,控制开发节奏,将弃风率控制在合理水平。加快完善风电产业服务体系,切实提高产业发展质量和市场竞争力。2020年风电装机规模达到2.1亿kW以上,风电与煤电上网电价基本相当。 |
9 | 2016年 | 国家能源局 | 《关于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制度的指导意见》 | 充分认识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的重要性,建立明确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制定科学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明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责任和义务,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监测和评价制度,研究完善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体制机制,分步开展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工作。 |
10 | 2016年 | 发改委、国家能源局 | 《关于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 保障性收购电量应由电网企业按标杆上网电价和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全额结算,超出部分应通过市场交易方式消纳,按新能源标杆上网电价与当地煤电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的差额享受可再生能源补贴。确保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以外的电量能够以市场化的方式全额消纳。 |
11 | 2017年 | 国家能源局 | 《关于印发2017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 稳步推进风电项目建设,年内计划安排新开工建设规模2,500万kW,新增装机规模2,000万kW。扎实推进部分地区风电项目前期工作,项目规模2,500万kW。 |
12 | 2017年 | 国家能源局 | 《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 | 集中式风电和光伏发电的年度规模确定及分配都要以省级电网企业承诺投资建设电力送出工程和出具的电力系统消纳能力意见为前提。健全风电、光伏发电建设规模管理机制。根据风电产业预警信息合理布局风电项目。分散式风电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定和规划执行,不受年度建设规模限制。 |
13 | 2018年 | 国家能源局 | 《关于印发2018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 有序建设重点风电基地项目,推动分散式风电、低风速风电、海上风电项目建设。积极推进风电平价上网示范项目建设,研究制定风电平价上网路线图。稳步推进风电项目建设,年内计划安排新开工建设规模约2,500万kW,新增装机规模约2,000万kW。扎实推进部分地区风电项目前期工作,项目规模约2,000万kW。 |
14 | 2018年 | 国家能源局 | 《进一步支持贫困地区能源发展助推脱贫攻坚行动方案(2018-2020年)》 | 结合可再生能源分布和市场消纳情况,积极支持贫困地区因地制宜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有序推进内蒙古、新疆、甘肃、河北、四川等贫困地区风电基地和青海、新疆、甘肃、内蒙古、陕西等贫困地区光伏电站建设。 |
15 | 2018年 | 国家能源局 | 《关于减轻可再生能源领域企业负担有关事项的通知》 | 切实保障可再生能源产业健康发展,执行可再生能源发电保障性收购制度;降低可再生能源开发成本,避免在适用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增加土地成本偏多的范围内规划布局集中式风电、光伏电站项目,制止纠正乱收费等增加企业负担行为;完善行业管理,减少投资和经营负担,对风电、光伏发电等项目功率预报考核要公平合理。 |
16 | 2018年 | 国家能源局 | 《分散式风电项目开发建设暂行管理办法》 | 分散式风电开发建设规划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需进行规划编制审批后实施。简化分散式风电项目核准流程,建立简便高效规范的核准管理工作机制,鼓励试行项目核准承诺制。 |
17 | 2018年 | 发改委、国家能源局 | 《清洁能源消纳行动计划(2018-2020年)》 | (1)2020年,确保全国平均风电利用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力争达到95%左右),弃风率控制在合理水平(力争控制在5%左右);(2)严格执行风电、光伏发电投资监测预警机制;(3)进一步降低新能源开发成本,制定逐年补贴退坡计划,加快推进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进程;(4)探索试点按区域组织多种电源协调运行的联合调度单元;(5)对风电、光伏发电利用率超过95%的区域,其限发电量不再计入全国限电量统计。 |
18 | 2019年 | 发改委、国家能源局 | 《关于积极推进风电、光伏发电无补贴平价上网有关工作的通知》 | (1)开展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试点项目建设;(2)优化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项目投资环境;(3)保障优先发电和全额保障性收购;(4)鼓励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项目通过绿证交易获得合理收益补偿;(5)认真落实电网企业接网工程建设责任;(6)促进风电、光伏发电通过电力市场化交易无补贴发展;(7)降低就近直接交易的输配电价及收费;(8)扎实推进本地消纳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项目建设;(9)结合跨省跨区输电通道建设推进无补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10)创新金融支持方式;(11)做好预警管理衔接;(12)动态完善能源消费总量考核支持机制。 |
19 | 2019年 | 发改委、国家能源局 | 《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 | (1)对电力消费设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2)按省级行政区域确定消纳责任权重。(3)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牵头承担消纳责任权重落实责任。(4)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协同承担消纳责任。(5)电网企业承担经营区消纳责任权重实施的组织责任。(6)做好消纳责任权重实施与电力交易衔接。(7)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以实际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为主要方式完成消纳量,同时可通过“向超额完成年度消纳量的市场主体购买”和“自愿认购绿证”补充(替代)方式完成消纳量。(8)消纳量监测核算和交易。(9)做好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相关信息报送。(10)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进行考核。(11)国家按省级行政区域监测评价。(12)超额完成消纳量不计入“十三五”能耗考核。(13)加强消纳责任权重实施监管。 |
20 | 2019年 | 发改委 | 《关于完善风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 | (1)将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改为指导价。新核准的集中式陆上风电项目上网电价全部通过竞争方式确定,不得高于项目所在资源区指导价;(2)2018年底之前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2020年底前仍未完成并网的,国家不再补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底前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2021年底前仍未完成并网的,国家不再补贴。自2021年1月1日开始,新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全面实现平价上网,国家不再补贴;(3)将海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改为指导价,新核准海上风电项目全部通过竞争方式确定上网电价;(4)新核准潮间带风电项目通过竞争方式确定的上网电价,不得高于项目所在资源区陆上风电指导价;(5)对2018年底前已核准的海上风电项目,如在2021年底前全部机组完成并网的,执行核准时的上网电价;2022年及以后全部机组完成并网的,执行并网年份的指导价。 |
21 | 2019年 | 国家能源局 | 《关于2019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 (1)积极推进平价上网项目建设;(2)严格规范补贴项目竞争配置;(3)全面落实电力送出消纳条件;(4)优化建设投资营商环境;(5)制订《2019年风电项目建设工作方案》;(6)制订《2019年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工作方案》。 |
22 | 2020年 | 财政部、发改委、国家能源局 | 《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新增海上风电和光热项目不再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按规定完成核准(备案)并于2021年12月31日前全部机组完成并网的存量海上风力发电和太阳能光热发电项目,按相应价格政策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 |
23 | 2020年 | 财政部、发改委、国家能源局 | 《关于〈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 (1)为确保存量项目合理收益,基于核定电价时全生命周期发电小时数等因素,现确定各类项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如下:风电一类、二类、三类、四类资源区项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分别为48,000小时、44,000小时、40,000小时和36,000小时。海上风电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为52,000小时。(2)风电、光伏发电项目自并网之日起满20年后,无论项目是否达到全生命周期补贴电量,不再享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核发绿证准许参与绿证交易。 |
24 | 2020年 | 国家能源局 | 《关于2020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 (1)积极推进平价上网项目建设。(2)有序推进需国家财政补贴项目建设。(3)积极支持分散式风电项目建设。(4)稳妥推进海上风电项目建设。(5)全面落实电力送出消纳条件。(6)严格项目开发建设信息监测。(7)认真落实放管服改革。 |
25 | 2020年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 《关于开展风电开发建设情况专项监管的通知》 | 对风电开发建设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实施专项监管,具体包括:(一)风电规划及年度建设方案执行情况。(二)风电产业政策落实情况。(三)项目核准建设情况。(四)电网公平接入情况。(五)项目建设标准执行情况。 |
26 | 2020年 | 国家能源局 | 《关于发布〈2020年度风电投资监测预警结果〉和〈2019年度光伏发电市场环境监测评价结果〉的通知》 | (1)橙色区域暂停新增风电项目。除符合规划且列入以前年度实施方案的项目、利用跨省跨区输电通道外送项目以及落实本地消纳措施的平价项目外,2020年度不再新增建设项目。依托跨省跨区输电通道外送的风电基地项目根据通道实际送电能力在受端地区电网企业确认保障消纳的前提下有序建设,合理安排并网投产时序。(2)绿色区域要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2020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20〕17号)要求,规范开展项目建设。对预警由红色、橙色转为绿色的甘肃河东地区、内蒙古东部地区、陕北榆林地区,要严格按照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公布的剩余容量空间,以及电网企业公布的新增消纳能力。 |
27 | 2020年 | 国家能源局 | 《关于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一、深入推进简政放权,简化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管理。二、贯彻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严把许可准入关:(1)明确发电项目许可要求,除豁免情形外,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应当在并网后6个月内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2)优化风电、光伏发电项目许可准入监管,分批投产的风电或光伏发电项目,可分批申请许可。三、规范许可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28 | 2020年 | 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 《关于公布2020年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的通知》 | 2019年第一批和2020年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须于2020年底前核准(备案)并开工建设,除并网消纳受限原因以外,风电项目须于2022年底前并网,光伏发电项目须于2021年底前并网。国家能源局将按年度梳理并公布在规定时限内并网的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未在规定时限内并网的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将从2019年第一批、2020年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清单中移除。 |
29 | 2020年 | 发改委、国家能源局 | 《关于做好2020年能源安全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 | 持续构建多元化电力生产格局。在保障消纳的前提下,支持清洁能源发电大力发展,加快推动风电、光伏发电补贴退坡,推动建成一批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科学有序推进重点流域水电开发,打造水风光一体化可再生能源综合基地。开展煤电风光储一体化试点,在煤炭和新能源资源富集的西部地区,充分发挥煤电调峰能力,促进清洁能源多发满发。2020年,风电、光伏发电装机均达到2.4亿千瓦左右。 |
30 | 2021年 | 国务院 |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 | 推动能源体系绿色低碳转型。坚持节能优先,完善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提升可再生能源利用比例,大力推动风电、光伏发电发展。 |
31 | 2021年 | 国家能源局 | 《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 文件明确,各地落实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所必需的新增装机由电网企业保障并网。文件要求省级能源主干部门就纳入保障性并网规模的项目展开竞争性配置,由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以项目上网电价或同一业主在运补贴项目减补金额等为标准进行。其中,优先鼓励保障性并网规模与减补金额相挂钩,原则上各省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保障性并网规模定向用于存在欠补的企业以减补获得保障性并网资格。 |
资料来源:公开资料整理
本文采编:CY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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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2031年中国风电行业市场运营格局及未来前景分析报告
《2025-2031年中国风电行业市场运营格局及未来前景分析报告》共九章,包含中国风电行业并网与弃风限电分析,中国风电行业主要企业经营分析,中国风电行业投融资分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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