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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5月4日晚间,证监会发布《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外资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央行行长易纲在博鳌亚洲论坛上宣布的金融行业进一步加大对外开放的举措中,期货公司外资持股比例上限将放宽至51%,且三年后不再设限。对期货行业而言,这意味着外资控股期货公司成为可能。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表示,随着外资股比提升至控股,外资股东对期货公司经营影响程度将进一步加深,外资期货公司经营特点可能与内资期货公司分化,现行监管规定将出现不适应的状况。

    一是外资股东资质条件有待进一步细化。二是现行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规定不一定适应外商控股期货公司经营特点。三是外商控股期货公司可能在信息系统部署、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方式、文本语言等方面带来新的监管问题。为更好实现期货业对外开放目标,有必要制订一部专门规范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的规章。

    《外资办法》共19条,包括明确适用范围、细化境外股东条件、规范间接持股、明确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规定、明确高级管理人员履职以及规定加强信息技术监管。

    下面是澎湃新闻记者梳理出的七大看点。

    一,《外资办法》适用哪些机构?

    《外资办法》第二条中,将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界定为“单一或有关联关系的多个境外股东持有(包括直接持有或间接控制)公司 5% 以上股权的期货公司”。外资股比低于5%的期货公司,直接适用《公司办法》相关规定。

    二,外资股东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外资办法》第五条中规定,直接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境外股东,应当符合《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和第九条规定。

    澎湃新闻记者查阅《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看到,第七条规定,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二)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有负债低于净资产的50%,不存在对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确定影响的其他风险;

    (三)没有较大数额的到期未清偿债务;

    (四)近3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五)未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六)近3年作为公司(含金融机构)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未有滥用股东权利、逃避股东义务等不诚信行为;

    (七)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持有期货公司股权的情形。

    第九条规定,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境外股东,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设立、合法存续的金融机构;

    (二)近3年各项财务指标及监管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

    (三)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期货法律和监督管理制度,其期货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订监管合作备忘录,并保持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四)期货公司外资持股比例或者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得超过我国期货业对外或者对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开放所作的承诺。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或者合法取得的人民币出资。

    除这些规定外,《外资办法》进一步细化外资股东资质条件。一是“合法存续的金融机构”明确为“持续经营 5 年以上的金融机构”。二是“持续盈利能力”细化为“具有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近3年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居于国际前列”。三是信誉良好明确为“近3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

    三,间接持股该如何规范?

    在第六条中,《外资办法》规定“境外投资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实际控制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 应转为直接持股”。同时,考虑到近半数期货公司为证券公司子公司的现状,以及未来期货公司境内上市后外资可通过 QFII、互联互通等方式投资期货公司股权的情况,《外资办法》对“通过境内证券公司间接持有期货公司股权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予以豁免。

    四,外资公司高管任职有什么特别规定?

    《外资办法》在第八条中要求,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任职条件。此外,所有高级管理人员须在境内实地履职,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高级管理人员数量不得低于高级管理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五,境外机构如何设立外商投资期货公司?

    根据《外资办法》第九条及第十条的规定,境外机构设立外商投资期货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并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获批后应自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国家外汇管理部门规定的相关业务登记手续,足额缴付出资或者提供约定的合作条件。

    第十一条还规定,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授权代表应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文件,申请新发或换发《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未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外商投资期货公司不得经营期货业务。

    六,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的文件要使用什么语言?

    考虑到期货监管人员与境外投资者存在的语言差异,《外资办法》在第14条中要求外商投资期货公司提交中国证监会的申请文件,必须使用中文,报送监管部门的其他材料以及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文件资料使用外文的,应当附有与原文内容一致的中文译本。

    七,对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的信息技术方面有何特殊监管?

    为有效监管外商投资期货公司信息系统使用,《外资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外商投资期货公司交易、结算、风险控制等信息系统的核心服务器以及记录、存储客户信息的数据设备,应当设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台地区除外)境内。

    目前国内仅有两家合资期货公司,分别为银河期货及摩根大通期货。其中,银河期货的外资方是苏格兰皇家银行,持股比例为16.68%;而摩根大通期货的外资持股比例较高,摩根大通持股49%。另一家曾经的合资期货公司中信新际期货,在2014年被中信期货吸收合并,外资退出。

    业内人士分析,随着逐步放宽外资持股比例,期货品种国际化继续推进,国内期货行业将迎来对外开放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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