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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计委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

    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修改了《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明确国家卫生计生委新食品原料技术审评机构负责新食品原料安全性技术审查,提出综合审查结论及建议。增加风险防控有关规定。规定审评机构提出的技术评审结论,包括安全性审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并取得许可的情形,除撤销许可外,增加了“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新食品原料许可”的规定。

    新食品原料是指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的以下物品: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

    自从2013年10月1日起,国家卫生行政部门为规范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审查工作,将“新资源食品”更名为“新食品原料”。依据《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规程》,申报单位提供由风险评估机构出具的风险性评估意见,并对新食品原料申报和受理工作进行了细化,保证其食用安全性。新食品原料审查和批准共涉4类情形:“延期再审”“建议不批准”“终止审查”和“建议批准”。

    “建议不批准”包括五类情形:

    不具有食品原料特性的。

    不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的。

    安全性不能保证的。

    申报材料或样品不真实的。

    其他不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终止审查”就是认可产品可以作为食品原料使用。包括三类情形:

    经审核为普通食品或与普通食品具有实质等同的。

    与已公告的新食品原料具有实质等同的。

    其他终止审查的情况。

    在专家技术评审得出“终止审查”结论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报国家卫生计生委核准后做出终止审查的决定,企业最终会得到加盖卫计委公章的“行政许可终止审查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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