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贸易试验区要建立“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法治化”是重中之重
此次调整相关规定,是我国加快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进程、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必然结果
日前,国务院印发《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中将部分已经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4个自由贸易试验区适用的调整内容扩大到新设7个自由贸易试验区,部分内容经调整则适用于11个自由贸易试验区。
“本次调整涉及采矿业、制造业、交通运输业、信息和商业服务业、金融业、科学研究和文化等领域进一步扩大开放。这将为相关企业提供更多的营商机会,完善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营商环境。”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龚柏华说,本次调整进一步完善了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法治保障,同时也预示着改革开放前行步伐的加快。
我国目前自由贸易试验区有11个。2017年6月份,经国务院修改调整后,2017年版的负面清单进一步将特别管理措施由原来的122项减少至95项。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授权,国务院先后于2013年12月份、2014年9月份、2016年7月份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相关规定。
2013年9月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率先试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如今,上海自贸区的改革红利溢出,正不断把企业“引进来”。据相关部门统计,上海自贸区成立4年多来,新增海关注册企业1.8万多家。目前,上海自贸区内海关注册企业总数超2.7万家。短短4年间,上海自贸区新增海关注册企业数是之前总数的2倍。
此次国务院印发的《决定》,是为了配合2017年版负面清单所作的调整。龚柏华认为,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有效地改变了传统的“逐案审批”模式。自由贸易试验区要建立“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法治化”是重中之重。负面清单找准了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与法治推动改革的平衡点。
在上海财经大学自由贸易区研究院副院长孙元欣看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发挥了“纲”的作用,与内外资一致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商事登记改革、事中事后监管等一系列改革措施相配套,制度创新已经迸发出巨大的能量。
根据《决定》,自贸区内将加快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创新,基于对等原则逐步放开船级准入;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投资设立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和航空货运仓储、地面服务、航空食品、停车场项目;允许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提供服务;允许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注册的符合条件的中外合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业务(台湾地区除外);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加油站建设、经营;取消对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开业年限限制。
目前,自由贸易试验区作为全国对外开放的“新高地”,通过深入推进以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为核心的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外商投资准入的开放度、透明度、可预见性不断提升。专家表示,此次调整相关规定,是我国加快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进程、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必然结果。
“外商投资便利化程度大幅提升,自由贸易试验区吸收外资引擎作用明显。”商务部研究院产业国际化战略研究所所长崔卫杰说,2017年1月份至11月份,自由贸易试验区新设外商投资企业6366家,占全国的20.7%,实际使用外资915.1亿元,占全国的11.4%。营商环境整体优化,进一步激发了市场创新活力和经济发展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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