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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调整11个自贸试验区适用法规

    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决定》明确,为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改革开放措施依法顺利实施,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等11部行政法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国产化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通知》2件国务院文件以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2件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

    《经济参考报》记者梳理发现,按照国务院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目录,调整主要涉及:一是对船舶、印刷业、民用航空、认证认可、娱乐场所、合作办学、旅行社、直销管理等相关条例在自贸试验区内暂停实施,确认进一步扩大开放,由相关部门制定管理办法;二是《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中涉及的部分限制、禁止类目录在自贸试验区内暂停实施,确认自贸试验区的相关开放内容。

    《决定》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上海市、广东省、天津市、福建省、辽宁省、浙江省、河南省、湖北省、重庆市、四川省、陕西省人民政府要根据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调整情况,及时对本部门、本省市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此前,国务院于2017年3月批准印发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7个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及全面深化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明确了上述自由贸易试验区实行的相关改革开放措施。2017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明确了对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之外领域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以及合同章程实施备案管理,同时,在采矿业、制造业、交通运输业、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租赁和商业服务业、教育、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领域进一步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

    专家指出,从目录内容来看,很多开放的内容并不陌生,这次主要是按照法定程序,以国家文件背书的形式进一步确认,为进一步开放扫清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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