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这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除了提高“起征点”、增加专项附加扣除等减税措施给纳税人带来直接红利,更实现了从分类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重大转变,进一步增强了个税和整个税收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影响必将十分深远。
个人所得税是世界各国普遍开征的一个重要税种,在筹集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多数发达经济体的主体税种,在我国也已是第三大税种。我国建立个税制度以来,实行分类税制,对不同所得分别征税,这种方法固然有征管简便的优点,但未能全面衡量个人收入情况,难以充分体现量能负担原则,不利调节收入分配。综合税制则能较好反映个人总体税负能力,使纳税人按照其实际能力负担应缴税收。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兼具二者优点,成为改革的方向。
正因为实行综合税制的必要性,从“九五”计划起,中央一系列改革部署多次提出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综合税制受制于税收征管及社会配套管理条件等,需要逐步推进,此次改革可谓二十几年磨一剑。如今,新个税法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迈出了个税改革乃至整个税制改革的历史性一步。
税收在国家治理中具有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作为重要税种,个人所得税对国家治理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此次改革建立起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在实行部分收入综合计征的基础上,通过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增加专项附加扣除、优化调整税率结构、扩大低档税率的级距等方式,使个人所得税税负水平更趋合理,优化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有力实施调节收入分配,促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征管模式的转变是这次改革的另一重要内容。在分类税制下,实行“代扣代缴”为主的征管模式,纳税人基本上都只通过单位缴税。新的税制则实行代扣代缴与自行申报相结合,这意味着相当部分的个人将直接与税务机关“面对面”,个人的纳税意识将不断得到强化、提升。同时,新税制的实施还将推动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建设,提升国家治理的信息化水平。税收一头连着国家,一头连着纳税人,新个税法的实施将从多方面塑造个人、社会和国家的关系,提升国家治理能力。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在新个税法通过后,制定出台实施细则成为当务之急。实施细则应充分体现个税法精神,特别是在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规定上,要体现公平原则,并便于纳税人享受红利,降低遵从成本和管理成本。在法律实施中,对纳税人而言,需要了解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并依法纳税,不能逃漏税;对税务机关而言,应构建起高效的征管体系,为纳税人提供优质便利的服务,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提高征管效率,确保税法的顺利实施。
个税改革不是一蹴而就的,此次修法也可以看作改革的一个新起点。随着税收征管与配套条件的完善,应不断总结改革实践经验、深化相关改革,逐步扩大综合征税范围,完善费用扣除,优化税率结构,积极回应广大人民群众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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