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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营销平台迎监管新规 含直播内容保存时间、未成年人保护

    11月13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并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记者查阅细则梳理发现,意见稿对直播营销平台、直播间运营者和直播营销人员以及服务机构,都作出明确的管理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稿指出,直播营销平台除了电子商务平台,还包括互联网直播服务平台、互联网音视频服务平台等各类平台。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指为直播营销人员从事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提供策划、运营、经纪、培训等的专门机构。

    对于直播营销平台,意见稿指出直播营销平台应当与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直播间运营者签订协议,要求其规范直播营销人员招募、培训、管理流程,明确直播营销信息内容生产、发布、审核责任。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根据直播间运营者账号信用评价、关注和点击数量、营销金额及其他指标维度,建立分级管理制度,对重点直播间运营者采取安排专人实时巡查、延长直播内容保存时间等措施。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记录、保存直播内容,保存时间不少于六十日,并提供直播内容回看功能;直播内容中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据悉,此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起草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也明确提到“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利用网络直播开展的网络交易活动提供回看功能”。

    而对于当前许多短视频平台在直播电商中多提供跳转链接的现象,意见稿规定,用户通过直播间内链接、二维码等方式跳转到其他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争议时,相关直播营销平台应当积极协助用户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证据等支持。

    值得一提的是,无论是针对直播营销平台,还是直播间运营者或营销人员,意见稿都提到了对未成年人的相关保护机制。如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机制,注重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对不适宜未成年人参与的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在信息展示前予以提示。直播营销人员或者直播间运营者为自然人的,应当年满十六周岁;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申请成为直播营销人员或者直播间运营者的,应当经监护人同意。

    另外,意见稿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直播带货”不得虚构或者篡改关注度、浏览量、点赞量、交易量等数据流量造假;更不得发布虚假信息,欺骗、误导用户。

    相似地,就在前几日中央网信办、市场监管总局、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召开规范线上经济秩序行政指导会也明确提到,各平台各企业要拒绝刷单、刷评、炒信等失信造假行为,不得纵容商户利用平台监管漏洞进行恶意刷单,不得发布浮夸的直播带货“战报”虚增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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