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属行业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城市供热行业归属于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D)中的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D44)。根据《中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1),城市供热行业归属于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D44)下的热力生产和供应(D4430)行业。
(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体制和行业政策
1、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体制
城市供热行业涉及国民经济的多个领域,其生产经营服从多个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国家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主要为住建部和国家发改委;各地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主要为各地区城管委。
城市供热行业的自律组织有中国城镇供热协会等。
各主要主管部门及自律组织及其监管职责见下表:
主要主管部门/自律组织 | 职责 | |
主管部门 | 住建部 | 主要负责制定供热行业技术标准、制定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制定供热管网改造规划、推广供热行业新技术、供热企业管理及供热体制改革等工作 |
国家发改委 | 作为国家经济的宏观调控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我国的能源发展规划、供热行业体制改革方案、指导城市供热价格及补贴发放政策,并具体负责项目审批 | |
自律组织 | 中国城镇供热协会 | 主管部门为住建部,参与行业发展规划、技术政策、法规、标准的起草,统计行业信息,为供热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组织进行行业技术交流活动,培养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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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业主要法规和政策
近年来,国家和地区(以北京市为例)出台的与城市供热和节能相关的主要法规政策及其主要内容如下:
序号 | 政策名称 | 制定部门 | 发布时间 | 主旨/相关内容 |
供热行业相关法规政策 | ||||
1 | 关于解决煤改气煤改电等清洁供暖推进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 2019.6 | 通知针对“煤改气”、“煤改电”等清洁供暖推进过程中出现的典型共性问题提出解决应对办法并就相关事项征求意见 |
2 | 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2019.4 |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3 | 关于扩大中央财政支持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城市试点的通知 | 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住建部、国家能源局 | 2018.7 | 进一步推进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改善京津冀地区大气质量,扩大中央财政支持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范围 |
4 | 关于印发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规划(2017-2021年)的通知 | 国家发改委、证监会等十部门 | 2017.12 | 到2021年,北方地区清洁取暖率达到70%,“2+26”重点城市城区全部实现清洁取暖;鼓励民营企业进入清洁供暖领域;支持符合条件的清洁供暖企业IPO、再融资 |
5 | 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工作的通知 | 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住建部、国家能源局 | 2017.5 | 中央财政支持试点城市推进清洁方式取暖替代散煤燃烧取暖 |
6 |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城市供水、燃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行业的意见 | 住建部等五部门 | 2016.9 |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城市供水、燃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行业 |
7 | 关于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2016.8 | “三北”地区供热企业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供暖期结束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8 | 热电联产管理办法 | 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 | 2016.3 | 力争实现北方大中型以上城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率达到60%以上 |
9 | 关于印发《余热暖民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 国家发改委、住建部 | 2015.10 | 推动回收利用工业低品位余热用于城镇供暖的工作,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煤炭消耗,改善空气质量 |
10 | 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 | 住建部 | 2012.12 | 鼓励社会资金、外国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形成多元化的投资结构;对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经营性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应公开向社会招标选择投资主体 |
11 |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实施意见 | 住建部 | 2012.6 | 鼓励民间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资产收购等方式直接投资城市供热等项目的建设和运营。鼓励金融机构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
12 | 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2011.11 | “三北”地区供热企业自2011年供暖期至2015年12月31日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13 | 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 | 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 | 2010.4 | 明确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在资金、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措施 |
14 | 供水、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 住建部 | 2008.11 | 对供水、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单位(企业)信息公开工作进行了规范 |
15 | 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 国家发改委、建设部 | 2007.6 | 热价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城市供热实行分类热价。热力销售价格逐步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 |
供热节能改造相关法规政策 | ||||
1 | 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 国务院 | 2020.7 | 到2022年,基本形成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制度框架、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到“十四五”期末,结合各地实际,力争基本完成2000年底前建成的需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 |
2 | 关于印发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方案的通知 | 住建部、国家发展委等七部门 | 2020.7 | 结合北方地区清洁取暖、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海绵城市建设等工作,推动既有居住建筑节能节水改造;到2022年,当年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面积占比达到70% |
3 | 长三角地区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 生态环境部、国家发改委等 | 2019.11 | 加快推进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低效燃煤小热电关停整合。对以煤为燃料的工业炉窑,加快使用清洁低碳能源以及利用工厂余热、电厂热力等进行替代 |
4 |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 生态环境部、国家发改委等 | 2019.10 | 加快推进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关停整合。对以煤为燃料的工业炉窑,加快使用清洁低碳能源或利用工厂余热、电厂热力等进行替代 |
5 | 2019年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 | 生态环境部 | 2019.2 | 开展锅炉综合整治。加大燃煤小锅炉淘汰力度,重点区域加快淘汰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推进6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推进燃气锅炉实施低氮燃烧改造 |
6 | 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 | 国务院 | 2018.7 | 提出到2020年底前,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重点区域(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和汾渭平原)基本淘汰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重点区域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全部关停整合 |
7 | 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十三五”规划 | 住建部 | 2017.3 | 严寒及寒冷地区省市应结合北方地区清洁取暖要求,继续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供热管网智能调控改造。到2020年,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面积5亿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节能改造1亿平方米 |
8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全国人大 | 1997.11颁布,2016.7修订 | 鼓励节能服务机构的发展,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 |
9 | “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 | 住建部 | 2012.5 | 到―十二五‖期末,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形成2,700万吨标准煤节能能力,北方采暖地区实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4亿平方米以上 |
10 | 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 | 财政部、住建部 | 2011.1 | 进一步扩大改造规模,到2020年前基本完成对北方具备改造价值的老旧住宅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 |
11 | 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 | 住建部等四部委 | 2010.2 | 提出推进供热计量的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 |
12 |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 国务院 | 2008.8 | 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 |
13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 国务院 | 2008.8 | 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居住建筑安装的用热计量装置应当满足分户计量的要求 |
14 | 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 | 住建部 | 2008.7 | 为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技术指南 |
15 | 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 | 住建部 | 2008.6 | 新建建筑和进行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必须按照规定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实行按用热量收费的制度。供热单位是供热计量收费的责任主体 |
16 | 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 住建部、财政部 | 2008.5 | 将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中所定目标细化,进一步明确各省、直辖市“十一五”期间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目标面积 |
北京市供热相关法规政策 | ||||
1 | 关于北京市2019年节能技术产品推荐目录公示的通知 | 北京市发改委 | 2019.11 | 引导用能单位采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产品,充分发挥先进技术、产品对节能工作的支撑作用,不断提升能效水平。节能技术产品包括内置吸收式热泵燃气锅炉、低氮蒸发预热器等多个供暖业内产品 |
2 | 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供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 北京市发改委 | 2019.11 | 本市非居民供热价格,按面积收费的统一上调3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按热计量收费的计量热价统一上调0.11元/千瓦时。调整后价格具体见附件;对执行面积收费的用户(含居民),供热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不含4米)的供热面积,供热价格按实际超过的高度每米加收12.5%,加价最高不超过1倍。对执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不得实行超高加价 |
3 | 关于进一步加快热泵系统应用推动清洁供暖的实施意见 | 北京市发改委等八部门 | 2019.1 | 进一步加快热泵系统高质量发展,提升北京市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模,推动清洁供暖 |
4 | 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心热网热源余热利用工作方案(2018-2021年)的通知 | 北京市发改委、北京市城管委 | 2018.7 | 充分利用燃气热电厂和调峰热源厂现有余热潜力,加快推进本市余热利用发展,提升中心热网供热保障能力 |
5 | 关于2018-2020年区域锅炉房居民供热燃料补贴标准及有关要求的通知 | 北京市城管委、北京市财政局 | 2018.3 | 2018-2019和2019-2020两个采暖季的居民供热补贴标准,各区域市管理委要会同区财政局以2017-2018年采暖季补贴标准为基础,综合考虑燃料价格、供热价格、燃料单耗等因素变化和本区实际情况,自行制定2018-2019年和2019-2020年采暖季居民供热补贴标准,经区政府批准后向供热单位发放补贴;补贴核算发放与供热单位考核结果挂钩,实行差别化补贴 |
6 | 北京市“十三五”时期能源发展规划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2017.6 | 到2020年,清洁供热比重达到95%以上;全市平原地区实现基本无煤化;加快供热市场化、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充分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全面提升能源运行管理精细化、智能化水平 |
7 | 北京市“十三五”时期民用建筑节能发展规划 | 北京市住建委、北京市发改委 | 2016.10 | 继续优化供热能源结构,提高燃气、城市热力等清洁能源供热比例;加快“互联网+”技术在供热领域的应用;继续推进供热计量改革 |
8 | 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供热价格的通知 | 北京市发改委 | 2015.11 | 本市城六区非居民供热价格统一调整为42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其他区域非居民供热价格统一调整为40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本市城六区非居民计量热价调整为0.25元/千瓦时(69.60元/吉焦),其他区域非居民计量热价调整为0.22元/千瓦时(62.27元/吉焦)。非居民热计量收费基本热价保持18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不变 |
9 | 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2014.6 | 对民用节能建筑的规划、设计、建造、使用、改造等活动中,采用的建筑材料、设备、技术、工艺和管理措施的有关标准进行了规定 |
10 | 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 | 北京市城管委等六部门 | 2010.9 | 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收费试行价格实行两部制热价,由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两部分构成。其中,基本热价按照建筑面积征收,燃煤锅炉供应的居住建筑基本热价标准为7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市热力集团供应的居住建筑基本热价标准为12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燃气、燃油、电锅炉供应的居住建筑基本热价标准为18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计量热价按照用热量征收,价格标准为0.16元/千瓦时(44.45元/吉焦)。用户热费具体计算公式为:用户热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其中,基本热费=基本热价×建筑面积,计量热费=计量热价×用热量 |
11 | 北京市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综合工作方案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2010.8 | 明确了北京市的供热计量收费改革工作分四个阶段推进,对各部门进行了职责分工,提出了工作要求 |
12 |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2009.12 | 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供热采暖管理工作;供热单位应当到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本市采暖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供热单位应当直接向用户收取采暖费 |
13 | 北京市“十二五”时期供热发展建设规划 | 北京市城管委、北京市发改委 | 2009.12 | 实施热源厂及配套热网建设、完成城区燃煤锅炉清洁改造、加快远郊区县供热设施建设、完成既有供热系统节能改造、积极推动供热系统计量改造、依靠科技进步促进供热发展 |
14 | 关于调整我市民用供热价格和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的通知 | 北京市物价局 | 2001.10 | 燃油(柴油)燃气(天然气、煤气),电锅炉供应的民用供暖价格由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28元调整为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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