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扩大资本市场双向开放,证监会12日正式发布《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的监管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沪伦通监管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市场相关各方提出的意见建议,证监会对《沪伦通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作了相应的修改完善,涉及境内上市公司在境外发行存托凭证(GDR)后的限制兑回期、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在境内发行存托凭证(CDR)后实施配股等。
《沪伦通监管规定》共30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沪伦通CDR发行审核制度。对相关核准程序、申报文件清单、保荐尽调、会计审计安排和CDR核准数量上限等作出规定;明确CDR跨境转换制度安排。对境内证券公司参与跨境转换的条件及相关资产和投资行为等作出规定;明确CDR持续监管要求。对季度报告、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作出差异化安排;明确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GDR的监管安排。对GDR发行条件、发行价格、限制兑回期以及参与GDR跨境转换的境外券商和存托人作出规定;强化监管执法,明确相关市场参与主体的法律责任。下一步,证监会将会同有关方面继续做好沪伦通相关准备工作,坚定不移推进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
根据《沪伦通监管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配套业务规则,以保障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业务顺利实施。相关业务规则自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介绍,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的业务规则包括“一个办法”“三个指引”,即《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中国存托凭证上市预审核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中国存托凭证做市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
本次征求意见的业务规则涉及发行、上市、交易、跨境转换、持续监管等诸多环节,以及境内、境外不同市场主体,带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下一步,上交所将根据市场各方意见,对沪伦通相关业务规则进行修改完善,履行相关决策和审批程序后正式发布。
中泰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迅雷表示,沪伦通有利于推动形成我国全面开放新格局,进一步深化创新资本市场开放模式,有助于增强上海金融中心的国际影响力与竞争力,有利于丰富境内企业融资渠道、支持实体经济跨境并购,助力境内券商“走出去”、打造国际一流投行,提供多元化投资标的,使境内投资者有机会分享境外发达市场稳定的投资收益。此外,沪伦通的推出,引入了伦敦证券交易所优质蓝筹企业,进一步丰富了境内投资标的、扩大了跨境投资渠道,使境内投资者有机会间接投资境外发达市场,分享境外发达市场稳定的投资收益,这对于目前境内A股投资者的利好效应十分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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