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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公布

    中国银保监会29日晚公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旨在确保债转股业务规范开展,真实降低企业杠杆率,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办法要求,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与各参与主体在依法合规前提下,通过自愿平等协商开展债转股业务,确保洁净转让、真实出售,坚持市场化定价,切实防止企业风险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社会公众转移,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资金来源方面,办法鼓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充分利用各种市场化方式和渠道筹集资金。包括依法依规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附属机构申请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通过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债转股;发行金融债券;通过债券回购、同业拆借和同业借款等方式融入资金。

    业务模式方面,办法鼓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通过先收购银行对企业的债权,再将债权转为股权的形式实施债转股,收购价格由双方按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确定。

    办法要求,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与债转股对象企业、企业股东等相关方按照公允原则确定股权数量和价格,依法建立合理的损失分担机制,真实降低企业杠杆率,切实化解金融风险。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债转股不仅要切实降低企业杠杆率,还应以此为契机,推动深化企业改革,完善债转股企业公司治理结构,为转股企业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为此,办法规定,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派员参加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参与公司治理和重大经营决策,督促企业持续改进经营管理。同时债转股协议中要对企业未来债务融资行为进行规范,制定合理的债务安排和融资规划。

    机构设立方面,办法要求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由境内商业银行作为主要股东发起设立,但并不要求商业银行控股,允许其他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投资入股。办法对境外机构投资入股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实行“国民待遇”,对外资持股比例没有做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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