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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考核评估办法(暂行)》发布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近日印发《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考核评估办法(暂行)》(以下简称《评估办法》),对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考评内容、材料、程序、结果等作了明确规定。《评估办法》共26条,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评估办法》指出,考评对象是已运行满一年的创新中心。考评分为年度考核与定期评估,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定期评估一般三年进行一次,评估当年不进行考核。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会同有关司局负责考评工作的组织实施,包括:确定参评创新中心名单、选择和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工作、确定专家组人员、对考评结果的处理等。第三方机构应具备组织实施考评工作的条件,能够按照本办法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拟定考评实施方案,组织专家开展考评,提交考评报告。

    创新中心考评内容主要包括建设和运行情况。建设情况主要考评创新中心按照建设方案提出的建设目标,主要包括中试孵化、测试验证、行业支撑服务等方面建设的情况。运行情况的考评内容主要包括6个方面,分别是:创新中心的研发力量、共性技术突破、产学研协同、突出市场导向、成果转移转化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情况。

    《评估办法》指出,创新中心的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对考评结果为优秀的创新中心,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予以奖励。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创新中心整改期为一年,期满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现场检查整改结果。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对检查再次未通过的创新中心予以调整。创新中心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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