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企业在办理诚信档案时捆绑不合理条件,指定消费本地产品,规定取消职工休假,禁止城乡居民复婚办酒席……一些地方的“奇葩”文件不时见诸媒体,让人哭笑不得。对此,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直指“奇葩”文件现象,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制定程序、监督管理作出全面系统规定。
2015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监督提出明确要求。近年来,各地各部门不断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司法部统计显示,截至目前,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37个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先后出台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和备案的规章150部,现行有效的78部。
不过,“奇葩”文件在一些地方或部门仍禁而不绝。这既有相关行政机关治理理念和方式的原因,也有不按法定程序出台政策文件的问题,还有监督不力、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等方面的问题。对此,通知明确对问题频发、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和部门,要通过约谈或者专门督导等方式督促整改,必要时向社会曝光。同时,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并作为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列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
遏止“奇葩”文件出台,必须坚持源头治理,从严管理文件的“出口”。防止乱发文、规范文件出台程序、完善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都是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行政机关要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清理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同时,行政机关要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及时将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有关机关备案,主动接受监督,要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宪法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监督职权。各级人大常委会应认真履职尽责,及时发现并依法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以防止权力滥用,保障人民群众权益不受侵犯。在审查过程中,可通过扩大审查主体,规范审查流程,明确审查要求,改变以往“只备不审”或者“备多审少”的状况,实现规范性文件有备必审。
此外,行政机关应当畅通民意诉求渠道,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文件。如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相抵触,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审查建议。行政部门还可积极探索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衔接工作机制,形成司法监督与行政监督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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