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19日联合发布公告,明确了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以支持脱贫攻坚。
根据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以上政策是此前国务院常务会审议通过的两项扶贫捐赠税收优惠政策之一。另一项是对企业用于重点贫困地区的扶贫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财政部等3部门已于近日发文作出具体规定。专家认为,这两项扶贫捐赠专项优惠政策,将有效减轻参与脱贫攻坚战企业的税收负担,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扶贫攻坚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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