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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经信厅、省统计局日前制定了《浙江省数字经济发展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浙江省经信厅、省统计局日前制定了《浙江省数字经济发展综合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价办法》)。《评价办法》明确,浙江省数字经济发展综合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评价对象为全省及各市、各县(市、区)。

    《评价办法》提出评价指标体系设定5大类,10个一级指标和30个二级指标,权数总值设为100。5大类分别为基础设施、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新业态新模式和政府与社会数字化,权重分别为20%、28%、22%、15%和15%。10个一级指标分别为网络基础设施、数字网络普及、创新能力、质量效益、产业数字化投入、产业数字化应用、电子商务、数字金融、数字民生和数字政府。

    评价内容将根据数字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在目前基础上逐步补充、完善,并纳入指标体系进行综合评价。

    《评价办法》指出,评价方法是各评价指标按照重要性采用专家调查法后确定权重,采用综合加权法计算评价得分。具体计算方法如下:计算各市、县(市、区)各评价指标,按其相对于全省平均水平进行无量纲化处理。为了避免单项指标的过度影响,单项指标得分最高不超过该项指标分值的两倍,在此基础上对无量纲化处理得到的数值进行综合加权计算评价得分。

    此外,《评价办法》还提出了特殊指标的处理方法。例如,对移动电话用户数、移动互联网用户数、移动互联网接入流量、移动电话基站数、付费数字电视用户数等反映基础设施的指标,统一采用公安部门统计的总户数比例对市辖区的总数进行划分;若人均银行机构网上支付、移动支付业务量数据目前无法获取分县级的数据,在评价“人均银行机构网上支付、移动支付业务量”指标时仅参与市级评价,在县级评价时暂时赋予所属市相同的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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