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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4月3日印发《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简称试行办法),从申报条件、申报流程、评价指标、示范管理等方面,对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创建工作进行了规范管理。根据试行办法,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分为综合型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和特色型信息消费示范城市两类。工信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即日起将对信息消费示范城市进行动态管理,实行退出机制。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迫切需要发挥消费对促进经济平稳运行的“压舱石”作用。工信部信息化和软件服务业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我国信息消费正从“信息的消费”向“信息+消费”转变,从线上为主的消费向线上线下融合的新形态转变。根据信息消费发展的新形势,调整优化了示范城市的评价标准、申报流程、示范内容等。

    根据试行办法,信息消费示范城市是指积极开展信息消费相关工作,符合信息消费示范城市评价指标体系条件,由工信部授予信息消费示范城市称号的城市。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分为综合型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和特色型信息消费示范城市两类。

    中国信通院产业与规划研究所大数据与数字经济研究部副主任唐炜向《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试行办法将加快推动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建设,一是有利于协调各方资源,实现统筹推进,发挥信息消费稳增长、促就业、惠民生的作用。二是充分激发各地工作积极性,加快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扩大和升级信息消费各项工作的部署要求,推动形成“上下联动、协同推进”的工作局面。三是推动信息消费示范城市积极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在全国范围形成良好的发展氛围,进一步扩大和升级信息消费,推动我国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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