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自然资源部就起草的《矿业权出让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根据《矿业权出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今后,除3种特殊情况外,我国的矿业权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根据征求意见稿,今后我国的矿业权出让应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和矿产资源安全,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遵循矿业发展规律,促进矿业绿色、健康、可持续发展。矿业权出让应遵循依法行政、信息公开、竞争公平、程序公正的原则,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征求意见稿规定,除本办法规定的3种特殊情形外,矿业权应当一律采取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一是国务院确定的特定勘查开采主体和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同类矿产的(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矿产除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协议方式向特定主体出让探矿权、采矿权。二是国家财政全额出资勘查开展预查、普查和必要的详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申请审批方式授予探矿权。国家财政全额出资勘查的探矿权,完成规定的勘查工作后注销探矿权,纳入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成果清单管理。三是国家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探矿权人可依法申请勘查区块范围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符合规定的以申请审批的方式授予采矿权。对勘查开采有特殊要求的区块和矿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招标方式出让探矿权。
此次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为2019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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