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否完善?救援程序和措施是否明确?3月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孙华山和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日前国务院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介绍了有关情况,应急管理部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局局长郭治武、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宛生、司法部立法三局副局长张迅针对上述问题,作了详细解答。
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应急能力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一案三制”(预案、体制机制法制)建设得到明显加强,全国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了覆盖矿山、危险化学品、油气田开采、隧道施工等行业领域的85支国家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显著提升了应对重特大、复杂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同时,铁路、民航、水域、海上溢油等行业领域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稳步推进。目前,全国已有各类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业队伍1000余支共计7.2万余人,在多次重特大事故灾难救援中发挥了专业骨干作用。
“但是,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实践中,依然存在应急救援预案实效性不强、应急救援队伍能力不足、应急资源储备不充分、事故现场救援机制不够完善、救援程序不够明确、救援指挥不够科学等问题,尤其是在一些基层企业,违章指挥、盲目施救现象时有发生。”孙华山坦言。
《条例》正是针对上述问题和薄弱环节出台的专门的行政法规,用以进一步规范指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高应急能力,切实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郭治武指出:“虽然近年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保持了稳定向好的态势,但事故的体量依然很大,全国去年发生了5.1万起生产安全事故,有3.4万多人失去了宝贵的生命,令人痛心。”同时,了解到,生产安全事故也呈现出由传统的高危行业向其他行业领域发展的趋势,特别是一些地区和企业,安全意识、责任落实、安全投入等方面的问题依然存在,夯实安全生产的工作仍然在路上。
针对应急救援这个关键环节,《条例》注重加强科学化和规范化。张迅介绍,一方面,《条例》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措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比如要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组织现场人员撤离,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另一方面,《条例》细化了政府的应急救援措施。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启动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
同时,《条例》设立了现场指挥制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设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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