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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证监会22日发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发布上述资管细则,既是证监会落实今年4月出台的资管新规的重要举措,也是2016年以来证监会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监管政策的巩固和提高。在具体内容方面,资管细则与资管新规保持高度一致,部分监管指标较现行规定略有放宽,主要有七方面重点规则。

    一是统一法律关系,明确基本原则。依法明确各类私募资管产品均依据信托法律关系设立,并在此基础上确立了“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等基本原则。

    二是系统界定业务形式,厘清资产类别。统一现有规则“术语体系”,系统界定业务形式、产品类型,以及标准化、非标准化资产。

    三是基本统一监管标准。覆盖机构展业的资格条件、管理人职责、运作规范和内控机制要求等方面。

    四是适当借鉴公募经验,健全投资运作制度体系。包括组合投资、强制托管、充分披露、独立运作等方面要求。

    五是压实经营机构主体责任。专设一章,系统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管业务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机制要求。

    六是强化重点风险防控,补齐制度短板。重点加强流动性风险防控,以及利用关联交易向管理人或者托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输送利益的风险。

    七是强化一线监管,加强监管与自律协作。健全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派出机构一线监管,强化责任追究。

    在过渡期安排方面,资管细则立足当前市场运行特点和存量资管业务情况,设置了与资管新规相同的过渡期,并且作了“新老划断”的柔性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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