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重要配套政策之一,有关税延养老保险资金运用的政策细则终于如期而至。银保监会日前正式印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对税延养老保险资金运用在投资范围和比例、投资能力、投资管理、风险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
根据《办法》,销售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可以自行投资,也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投资管理人进行投资。保险公司应当选择具有长期资金管理经验、资产配置体系完善、投资经验丰富、风险管控机制健全的投资管理人。
据悉,依法设立、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公司等专业的投资管理机构,都可以成为税延养老保险资金的投资管理人。具体指标包括: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或者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具备3年以上受托投资经验且业绩良好稳定,主动管理的非货币类资产管理总规模不低于1000亿元等等。
与此同时,银保监会公示第二批经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名单,包括人民人寿、民生人寿、工银安盛人寿、东吴人寿。至此,全国将有16家保险公司获批经营个税递延型养老险。
《办法》的出台,让保险资管、基金、券商资管等参与税延养老金的投资管理业务有了参照,受到投资机构的广泛关注。对此,有业内专家表示,假设我国目前约有3000万人口缴纳个税,保守估计其中30%的人购买个税递延养老险,预计将带来千亿级别的保费增量,根据目前保险资金运用比例,假设个税递延养老资金运用也将较为稳健,预计其中有10%-15%左右将进入权益类市场,为市场带来百亿增量。
除了千亿规模的门槛之外,《办法》还要求,保险公司及其投资管理人应当根据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的特点,制定并实施专门的资产配置策略,满足税延养老保险资金长期保值增值、控制下行风险的投资目标。配置策略包括债务导向型策略、目标日期策略、目标风险策略以及可持续支取策等。
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表示,相比此前保险资金运用管理规则,《办法》对于资金运用风险管理方面值得注意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明确提出了风险准备金计提的要求,二是要求出现重大事项向监管机构报告。“《办法》的规则制定有利于缓释操作风险给投资者带来的损失,也将有利于提前发现可能的风险,保护税延养老保险相关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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