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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期分解是企业道德贫血

    当很多白领在期待半个月后的端午小长假时,上海白领姚先生却开怀不起来。原来,今年“五一”小长假的最后一天,公司要求所有员工加班,安排的补休却令人匪夷所思将一天8小时工作时间,精算成480分钟,再分摊到全年250个工作日,让员工每天提早2分钟下班以充当补休。

  这家公司也忒有才了,竟然想出这么一个主意。《劳动法》第四十条明确提出,用人单位在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如果没有这一条,恐怕连“分解假期”的理由也不需要,直接宣布员工节日加班,不来的一律“走人”了事。

  承认《劳动法》的作用,反过来看,之所以出现“分解假期”,也与法律的执行不力有关。《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由此不难看出,劳动者的休息权是可以通过加班费来替代的。

  诚然,数倍于工资的加班费,是对劳动者的一种补偿,能够对于用人单位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问题的关键是,如果用人单位不肯付加班费,又如何?

  当加班只剩下加班费时,就不可避免地带来了许多问题。对于劳动者来说,如果没有更好的选择,会为了一点加班费得罪用人单位吗?而“民不告官不究”,很少主动监察,也是现实中加班费的投诉往往在劳动者离职时才出现的原因。正是因为执行不力,所以这家公司才会想到这么一个主意,让员工每天提早2分钟下班以充当补休。对于公司来说,这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且不说员工未必会去劳动部门投诉,即使劳动部门出面,最多是纠正改回来,再支付一点加班费而已。

  这提醒我们,对于劳动者的休假权必须有更明确的保护。现在一些企业“道德贫血”很严重,必须有其他的约束措施。对于那些不尊重劳动者休假权的用人单位,在要求支付加班费的同时,还得有惩罚性措施。比如,主动支付的按照目前的标准支付,被动支付的则提高加班费标准,可以提高三至五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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