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研咨询 - 产业信息门户

聚焦煤电谈判:监管层欲控合同煤价 煤企欲催生市场煤价

    一边是煤炭价格不断上涨,煤企对今年电煤合同价格的上涨满怀期待;一边是电价未动,火电企业亏损严重叫苦不休。双方的矛盾正在不断升级。

  而眼下,又到了2011年重点电煤合同谈判的时间,双方会何去何从?

  12月6日,国家发改委下发《2011年全国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指出2011年重点电煤合同价格维持上年水平不变,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涨价。

  而这一举措究竟能否缓解双方的矛盾呢?

 

  通胀压力下

  控制煤价意在控制电价

 

  11月份CPI达到5.1%,创下28个月以来新高。

  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副司长周望军最近表示,国家和地方已经采取多种措施稳定物价,12月份CPI涨幅将会降到5%以下。

  12月10日至12日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更是把稳定物价放在了更加突出的位置。

  控制物价上涨显然已经成为国家发改委工作的重中之重。

  中投顾问发布的《2010-2015年中国煤炭工业投资分析及前景预测报告》指出,在当前国内物价普遍上涨,通胀指数节节攀升的情况下,为了弥补火电企业的发电亏损而上调电价,只能加剧当前通货膨胀形势,增加老百姓生活负担,这是不现实的。

  中投顾问能源行业研究员宋智晨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目前物价水平较高的情景下,提高电价必然会加剧我国目前乃至明年的物价上涨压力。工业、农业和居民生活肯定会受到很大的影响。为此,国家发改委试图通过控制煤炭价格上涨从而达到不调整电价的目的,进而保证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运行。

  此外,明年合同煤价维持在2010年的水平,执行的可能性比较大。目前,政府部门对物价调控的力度较大,并且煤企大部分是国有企业占主导地位,想调控合同煤价还是比较容易的。

 

  合同煤价维持不变

  煤企仍有较大利润空间

 

  由于煤炭价格不断上涨,山西煤企今年给出的煤炭价格每吨上涨了40元,比去年的合同煤价格上涨9%。但是发电企业的煤炭涨价预期则在5%左右。

  宋智晨表示,对于煤企来说,肯定是希望少卖合同煤,多卖市场煤来获得更多的盈利。而随着煤炭价格的上涨,电力企业则更希望能得到更多的合同煤。双方的矛盾除了合同煤的价格,还有合同煤的供应量。

  他指出,关于合同煤的谈判,双方不会约定具体的量,只是有一个大体意向。对于煤企来说,还有一个履约率的问题。目前煤炭处于卖方市场,还是煤企说了算。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煤炭经济研究院中国煤炭上市公司研究中心主任邢雷也认为,煤炭企业依然控制着煤炭价格的主导权,在煤炭企业居于优势地位的前提下让其让出较大的利益是困难的。煤企完全可以通过减少合同煤的供应量,甚至降低质量的方法以减少政策对自己的不利影响。

  宋智晨指出,今年年内煤炭价格上涨的空间不会太大,毕竟目前调控力度比较大。但是从长期来看,煤炭价格还是呈现一个上涨趋势。一方面由于资源稀缺性和煤炭需求不断增加;另一方面从历史走势来看,2008年全球经济危机以前,国际煤炭价格是200美元每吨。而目前国际煤炭价格为110元每吨,随着全球以及中国经济迅速回暖,不论是国际煤还是国内煤的价格,都还有较大的上涨空间。

  因此,他认为,合同煤谈判只是限定了合同煤价,随着煤炭价格的上涨,市场煤价必然上升,而煤企也会获得更大的利润。煤企的盈利能力还是很强的。在当前的煤电合同谈判中,煤炭企业也应自觉从社会民生的角度出发,承担一定社会责任,合理控制煤炭价格。

  中商流通生产力促进中心煤炭行业分析师李廷则称,不论是从目前宏观经济形势来看,还是从行业发展趋势来看,都对发电企业不利,煤炭企业占据明显谈判优势,政府主管部门有必要出来进行调停。

 

  市场不对等

  对煤企和电力企业均不利

 

  由于我国一直实行“市场煤、计划电”管理政策,煤炭价格基本由市场来决定,但是电价却是由国家相关部门控制。因此不断上涨的煤炭价格,让火力发电厂叫苦不迭,只要煤炭价格一上涨,发电企业就喊亏。

  中电联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10月底,国内火电企业的亏损面已达50%。

  中电联认为,近年来,“市场煤、计划电”的体制性矛盾依然突出,电力企业已难以承受煤价频繁上涨和电价调整滞后造成的刚性成本增加。

  宋智晨告诉《证券日报》记者,目前在合同煤的谈判中,政府只是起着一个引导的作用,主要还是依靠煤企和电力企业双方协商签订合同,但是煤企市场化程度比较高,而电力企业基本不存在市场化,在市场不对等的情况下采取市场化形式,这对电力企业来说不公平,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有必要进行调控。而政府的长期调控,必然会阻碍煤企的市场化程度,并减缓电力企业的市场化进程,长远来讲,对双方来说都是不利的。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11年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煤炭厅(局、办),煤炭、电力、钢铁、有色、化肥行业协会,有关企业:
    2010年,在国家宏观指导下,煤炭订货改革继续深化,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产运需衔接平稳有序,煤炭市场供需基本稳定。2011年是我国“十二五”开局之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步伐进一步加快,能源消费将得到合理控制,煤炭供需总量基本平衡。但受结构性矛盾和不确定因素影响,部分地区、个别时段仍有可能出现供需失衡。为做好2011年跨省区煤炭产运需衔接,确保煤炭稳定供应,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宏观调控指导,完善煤炭产运需衔接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33次常务会议部署,我委会同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和地方政府等有关单位,在做好煤炭产运需总量综合平衡基础上,研究制定和完善跨省区煤炭产运需衔接政策,加强对全国及地方产运需衔接工作的指导。
    (二)坚持改革方向,继续推进企业自主衔接、协商订货的市场机制,加快建立政府宏观调控与市场主体自主交易相结合的现代煤炭交易体系。积极鼓励煤炭供需双方签订中长期合同,建立长期稳定供需关系。
    (三)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节能减排和控制“两高一资”产品出口等政策要求,调整煤炭用户结构。
    (四)煤炭资源和运力配置向中长期合同、重点用煤行业和合同兑现率高的企业倾斜;向铁路战略装车点、大客户、路企直通运输的企业倾斜。对合同兑现率低的企业不予增加运力。
    (五)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和行业协会等,按照加强国家宏观指导、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基本原则,督促指导企业开展衔接,依法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协调解决衔接中的问题。


    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合理配置铁路运力


    (一)我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2010年跨省区煤炭铁路运输完成和合同履行情况,结合新增资源和铁路运力,提出2011年跨省区煤炭铁路运力配置指导框架。
    (二)重点保障电力、化肥、居民生活等重点行业的煤炭需求。加大内蒙古、山西、陕西等省区煤炭外运能力,新增铁路运力优先安排大型煤矿,保障重点电厂新增机组用煤。
    (三)引导供需企业将2010年度单笔数量在30万吨以上(含30万吨)的重点电煤合同续延至2011年度,铁路运力配置维持上年水平不变。鼓励煤电双方签订中长期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年度铁路运力配置优先安排。
    (四)支持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做好相应的运力配置调整,各矿点的运力配置原则上以2010年签订的实际合同为基础,实现平稳过渡。对经国家核准建设、证照齐全的新投产矿井给予支持。


    三、坚持供需自主衔接,规范市场主体行为


    (一)凡属依法生产经营的煤炭供需企业,均可公平自主参加衔接。禁止未经国家核准(审批)建设,证照不全,违规生产经营,以及纳入淘汰落后产能范围的供需企业参加衔接。鼓励煤矿和终端消费企业直接衔接,减少中间环节介入。
    (二)各有关方面要严格执行产运需衔接政策,不得干预企业自主衔接签订合同。除供需企业和铁路、交通部门外,其他任何单位一律不得在合同上盖章。
    (三)供需企业要以铁路运力配置指导框架为依据,以企业生产经营实际为基础,衔接购销数量,签订买卖合同。合同中须明确数量、质量、价格和违约责任,不得脱离实际生产和需求签订虚假合同。
    (四)供需企业要相互配合,加快衔接进度,自本通知下发后25日内,协商完成合同签订。各有关方面要为产运需衔接做好服务工作。
    (五)供需企业签订的全部合同,须登录中国煤炭市场网煤炭网络交易系统,由系统自动生成分行业、分企业的汇总数据。委托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汇总合同签订情况。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合同签订和录入网络系统的,不再衔接落实运力。


    四、保持煤炭价格稳定,清理不合理收费


    (一)鉴于当前稳定物价总水平、管理通胀预期的任务繁重,煤炭和电力企业要从维护经济发展大局出发,加强企业自律,2011年产运需衔接中,年度重点电煤合同价格维持上年水平不变,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涨价。
    (二)清理各地区、各部门现行煤炭生产、销售过程中征收的各类收费和基金,取消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越权设立的收费和基金,整合性质相近、重复设置的收费和基金,减轻煤炭企业负担。


    五、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全面完成衔接工作


    (一)为保证合同的真实性,供需双方衔接结束后,由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电力行业衔接牵头单位,根据煤矿实际生产、运力配置和电力企业实际需求情况,核对重点电煤合同,并提交我委和铁路、交通部门。
    (二)铁道部、交通运输部加强指导,组织有关铁路局、港口衔接落实运力。对供需企业签订的内容齐全、规范的煤炭买卖合同,各铁路局盖章承诺提供运力,需经水运中转的由有关港口盖章承诺运输。各铁路局、港口一律不得在煤矿企业提交买卖合同前,对煤矿或用户配置运力。
    (三)在衔接落实运力过程中,我委和铁道部、交通运输部加强监督指导,对违背衔接政策、运力配置指导框架,有可能对煤炭稳定供应带来重大影响的,予以必要的调整。
    (四)衔接工作结束后,对产运需三方认可的合同,各有关企业要严格履行,确保兑现。我委将会同铁道部、交通运输部和有关单位,加强合同兑现率的日常监督考核。
各有关部门、地方政府、行业协会和煤炭产运需企业要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努力做好2011年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保障煤炭持续稳定供应,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版权提示:智研咨询倡导尊重与保护知识产权,对有明确来源的内容注明出处。如发现本站文章存在版权、稿酬或其它问题,烦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与您沟通处理。联系方式:gaojian@chyxx.com、010-60343812。

在线咨询
微信客服
微信扫码咨询客服
电话客服

咨询热线

400-700-9383
010-60343812
返回顶部
在线咨询
研究报告
商业计划书
项目可研
定制服务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