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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企业的污染成本才能真正治理污染

作者:央视评论员 杨禹

这个污染事件3号发生12号开始对外发布,今天已经是15号了,晚上据说要开一个新闻发布会。目前虽然各方面围绕这个事件已经公布了一些他们各自的态度,但是还有大量的关键信息目前还没有跟公众展现。

比如说,现在他说恢复到了三类水质,三类水质对于当地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来说意味着什么?还有没有可能做更进一步的恢复。第二个,这之前发现不仅在7月3号开始出现了鱼的大量死亡,在那之前的半个月在当地就已经出现了鱼的大量死亡,这是怎么回事?既然媒体发现过线索,当地应该给予一个明确的解释。第三个,我们看到当地政府这几天已经采取行动来回购死鱼。但是这样的一个环境污染事件所影响的不仅是那几百万斤鱼,可能会给当地造成长期的影响,那么这样的长期影响又该如何去鉴别并且做如何的赔偿?

今天要开发布会,我们观察的目标既有企业也有当地政府,当地政府的态度尤其值得我们观察。当地政府现在已经采取这些态度是不是能够另公众满意,要划上问号?当地政府跟这家企业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我们不好妄加揣测妄加判定。但是上杭县官方网站上前几天他们刚刚公布了一条喜讯,说1到5月县规模以上工业增长值增长了43%。最关键的因素就是以紫金矿业为龙头的总产业实现了快速迅猛的生产的增长。另外查阅上杭县的十一五规划里发现,整个县的经济的最重要的就是发展优势产业,优势产业的核心就是以紫金矿业为龙头的铜产业,这样两个信息摆给您,您就知道当地政府跟企业可能是什么关系。

这个企业不愧是搞铜矿的,真是铁嘴铜牙。他们说“为了避免引起恐慌”这句话第一违反我们现在社会的基本常识,因为常识告诉我们只有信息公开才能最大限度的维护稳定。第二是他也有法律和各种各样的法规来约束他,国家环保总局在几年以前就曾经公布了关于上市公司涉及环境影响的信息公开的强制公开制度,像这样的上市公司他的这种泄露的行为可能造成环境影响,因为这个影响不仅是他自己说关起厂门来我自己内部去解决去控制就可以的,它的污染已经随着江河的水流扩散到了周边的整个社会环境当中去。在这种情况之下必须强制公开立即公开这样的信息。

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就是我们通过他这样一个态度能够看出来,恐怕是紫金矿业这家企业他导致污染他所付出的成本恐怕是太小了。根据新闻报道我们知道证监会已经开始行动要做专项检查,并且依据证券法来对它进行处理,那么会做什么样的处理呢?根据《证券法》的第193条规定,如果上市公司或者信息披露义务人,他对这样的应该公布的重大信息没有公布,或者公布了里边不完全,将会对他处于警告处罚给予这家企业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直接责任人给予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样的钱对于一个紫金矿业这样年产值过百亿元的企业来说真的是九牛一毛。

如果我们能够采取更多的措施建立更多的制度让这样的企业为它的污染付出更大的成本,我们才能避免今后这样的事情反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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