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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6类场所不设母婴室将被罚款

    广州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二十八次会议上,《广州市母乳喂养促进条例》获表决通过。《条例》提出,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涉和歧视母亲进行母乳喂养;政府应设立母婴室和哺乳室建设补助资金。

    《条例》规定,六种类型的公共场所建筑面积超过一万平方米或者日人流量超过一万人的,应当建设母婴室:(一)医疗机构;(二)火车站、轨道交通换乘站、长途客运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场等公共交通运输场所;(三)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市民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体育场、购书中心等公共文体服务场所;(四)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五)综合公园、专类公园、旅游景区等旅游休闲场所;(六)商业经营场所。上述六种公共场所,应当建设而未建设母婴室的,应当补建。否则,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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