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日前发通知称, 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对《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予印发。
《办法》指出,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地方政府和中央企业推动钢铁、煤炭等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以奖代补资金。专项奖补资金执行期限暂定至2020年。为鼓励地方政府和中央企业尽早退出产能,按照“早退多奖”的原则,在计算年度化解过剩产能任务量时,2016年至2020年分别按照实际产能的110%、100%、90%、80%、70%测算。
《办法》明确,专项奖补资金分为基础奖补资金和梯级奖补资金两部分。其中,基础奖补资金占当年资金规模的80%,梯级奖补资金占当年资金规模的20%。基础奖补资金按因素法分配。其中,化解产能任务量权重50%,需安置职工人数权重30%,困难程度权重20%。梯级奖补资金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企业超额完成化解过剩产能任务情况挂钩。非国有企业可按照不高于中央“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政策标准(钢铁140元/吨、煤炭120万元/矿),给予定额奖补。
《办法》强调,地方政府和中央企业要多渠道筹集并落实好化解过剩产能所需资金。在分配和使用专项奖补资金时,应充分考虑企业实际情况,更多支持职工安置任务较重、困难较多的企业,不得按去产能任务量简单分配资金,杜绝按企业户数平均分配资金,对主动退出产能的企业应给予重点支持。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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