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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通知明确第四季度个税免征额及适用税率

    新的个税起征点将于10月1日起实施,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明确了关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减除费用和税率问题。

    《通知》明确,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根据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我国个税施行3%到45%七档税率。以月薪计算,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0元的部分适用3%税率,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适用10%税率,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适用20%税率,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适用25%税率,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适用30%税率,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适用35%税率,超过80000元的部分适用45%税率。

    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前三季度减除费用按照3500元/月执行。

    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用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计算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和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其中应纳前三季度税额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和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应纳第四季度税额按照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和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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