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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规定贷款购买第二套普通房利率可七折

本报讯 今年,我省对再贷款购买第二套普通住房的,可比照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即其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记者昨日从有关部门获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我省出台相关措施以促进楼市健康发展。

普通商品房 标准这样定

此次我省对普通商品住房的标准进行了调整。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低于同区段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各地可根据实际,按不同区段确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原则上每半年调整一次,并向社会公布。

自住房贷款期限有望延长

按国家政策,金融机构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提供贷款,其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

购买自住普通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贷款期限的年限界定各地可适当延长。各地也可根据住房公积金归集与使用情况,结合市场变化适当调整贷款最高额度。

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的居民,为改善居住条件,再贷款购买第二套普通住房,比照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对其他贷款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利率等由商业银行在基准利率基础上按风险合理确定。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条件的,经认定,可按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具体由各市、县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买90m2以下普通房免契税

对个人转让自用2年以上住房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暂免征收契税;对个人首次购买90~144平方米普通住房的,契税暂按购房款总额0.5%征收。

良好开发商可缓缴有关税费

对信用等级高、无欠税不良记录、在建项目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其土地增值税结算收入可分期缴纳或缓缴。

对2007年1月1日以后受让土地进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的项目,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建设的,各地可制定缓缴或分期缴纳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缴纳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规费,最长可延期至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缴纳。

鼓励空置房改售为租

合理调整商品住房售价,促进销售增长。支持开发企业将空置的普通商品住房改售为租,对其租金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鼓励政府采购、企业购买空置商品住房作为经济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拆迁安置房。

业界解读

将刺激存量房消化

业界认为,我省此次出台的《意见》,将进一步明确全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具体思路,有利于各地继续完善新政细则,助推楼市回暖,进一步提振楼市信心。

事实上,我省此次出台的若干政策,是贯彻“国六条”的新政精神。“国六条”出台之后,包括福州在内的我省各地,都出台了相关的配套新政。但是,新政仍有诸多尚需打通的环节,比如,改善型住房的认定不清晰、普通住房的标准尚需放宽等。

普通住房标准得以明确

“《意见》的一大亮点是普通住房标准的统一”,业界人士透露,以福州为例,去年11月份的新政尽管放宽了普通住宅标准,其容积率、面积及成交价的规定与《意见》一致,但其增加的“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的门槛,却在一定程度上压缩了普宅的范围,加大了楼市的成交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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