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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成效评价办法出台

    为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持续推进全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全面科学评价各地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成效,不断提升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水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深入各地调查研究,编制完成了《黑龙江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成效评价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于2021年10月8日正式印发。

    据悉,《评价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区域内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包括评价主客体、评价标准依据、评价原则、评价内容和方式、评价时间、结果运用。对全省各级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主体责任落实、收转运体系稳定运行、行政村生活垃圾二次分类、生活垃圾散乱堆放整治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做到重点突出、标准明晰。

    《评价办法》明确通过采取县对乡;省、市对县;省对市的多层级评价,层层传导压力,推动责任落实;通过材料评价和现场评价及分级确定抽取行政村参评比率的方式,保障了评价的覆盖面和评价结果的客观合理性。每年12月31日前,省住建厅完成对市(地)、县(市、区)评价。评价结果运用方面要求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范围内进行通报,并报送本级农村人居环境领导小组或同级政府。 同时,为压实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属地政府和村委会主体责任、主管部门监管责任,《评价办法》明确要求对主体责任严重不落实、治理成效严重不到位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问责建议。

    此次与《评价办法》一同印发了《黑龙江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责任问题处理办法》,其中明确了重点督办事项、督办方式和提出问责建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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