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发布,这对于促进我省营商环境持续改善,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推动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分为总则、市场环境、政务服务、监管执法、法治保障和附则六章,共六十条。围绕破解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遇到的难点堵点问题,《条例》立足打造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作了大量制度设计。如针对开办企业、市场准入、获得信贷、企业注销等市场主体成立、经营、退出等全生命周期的便利措施,作出相应规定;对规范行业协会商会、健全人力资源服务机制、保护知识产权、构建公共资源交易体系、防止政府迟延或不履行政策合同等涉企事项,作出相应规定。
围绕进一步巩固和深化“放管服”改革成果,提升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条例》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如规定将各类政务服务事项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统一办理,推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的一站式政务服务模式;为提升政务服务能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建立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的政企沟通机制,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及时听取市场主体的反映和诉求,了解其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依法帮助其解决。
围绕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条例》在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管执法措施上作了明确的规范。如为推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现监管全覆盖,规定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在市场监管领域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新型监管机制;注重鼓励改革创新,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还创新性引入柔性执法条款,明确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且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围绕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条例》在进一步发挥法治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作用提出明确要求。如规定“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平等保护从事市场活动经营者的人身权、财产权,严格依法审慎采取强制措施。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减轻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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