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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出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

    ■ 整合现有的农业、林业、水利等流转交易服务机构,形成交易、服务、监管相统一的市场

    ■ 法律没有限制的品种和服务均可入市流转交易

    ■ 流转交易业务以县域为主,主要在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进行

    为加快培育和发展全区统一规范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助力乡村振兴,近日,我区印发《广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由各级政府牵头建设,保持服务“三农”的公益性质。整合现有的农业、林业、水利等流转交易服务机构,形成交易、服务、监管相统一的市场。

    据悉,全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由自治区、市、县(市、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组成,实行“五统一分”运行机制,即统一监督职能、统一信息系统、统一流转交易规则、统一流转交易流程、统一收费标准和分级办理业务。根据《办法》,法律没有限制的品种和服务均可入市流转交易。交易品种和服务范围主要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四荒”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业生产设施设备、不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涉农资产处置、涉农资产收益权、农村集体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经营范围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执行。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或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同意,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经营范围不得出现“金融”“融资”“信贷”“贷款”“担保”“投资”“众筹”等字样,也不能直接开展上述业务或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

    农村产权实行分级分类流转交易。流转交易业务以县域为主,主要在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进行。流转交易标的规模、价值较小的可在乡镇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进行。畅通流转交易渠道,鼓励达到一定规模的农村产权在更高层次的市场开展交易,受理起点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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