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从市财政局获悉,近日,市财政局对2014年开始施行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出台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指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方式,包括无偿划转、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报损。哪些国有资产可以进行处置?《办法》提出,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已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且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或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在不影响本单位业务正常开展、权属关系变更能够带来更大经济效益或减少损失,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转移,涉及盘亏、坏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及依据相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资产,市财政局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可根据划分的审批权限进行处置。
《办法》还明确指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归国家所有,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等费用后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其中,市级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得收入不上缴,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单位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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