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实施以来,我国投资体制发生了很大变化,国内投资、外商投资和借用国外贷款项目管理相应进行了改革。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的变化,进一步做山西省涉及进口设备或技术的各类国内、外商投资项目(包括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的增资项目,工业性技改项目除外)和借用国外贷款项目的免税确认工作,规范管理,优化服务,提高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文件精神,发布省内外资项目免税确认办法 。
该办法在关于限额以下内外资项目免税确认书的办理或变更中对可研等相关材料做出了明确说明:
(二)内资项目在审批、核准或备案之后、外商投资项目在核准之后、借用国外贷款项目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之后、项目进口设备之前,按规定程序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以下材料:
1、审批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外贷款项目为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核准制项目的核准文件、备案制项目的备案文件或复印件(一式二份);
2、加盖预审部门和项目单位印章的项目进口设备清单一式五份(附件二)及项目可研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表或资金申请报告中提出的设备清单一份(附件五);
3、项目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4、包括进口设备清单的项目可研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表或资金申请报告一份;
5、国外贷款项目需提供进口设备中标通知书、项目单位与国内银行签订的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协议、项目商务合同等各一份;
6、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三)各市级发改(计)委、省级以上开发区或省主管厅局应对项目法人单位、项目进口设备清单及用汇额、项目建设起止年限、项目政策适用条目等进行预审并以正式文件上报。对项目进口设备或用汇额等与原批复文件内容有变动的,应说明原因并提出初审意见。
对项目可研批复(含核准、备案)或资金申请批复等文件中项目法人单位不明确,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生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地点变化等重大变更事项应报项目审批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并办理补充批复后,再申请办理免税确认。
同时在办理限额以上内外资项目免税确认书需递交材料也对可研做了相关规定:
1、审批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外贷款项目为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核准制项目的核准文件、备案制项目的备案文件或复印件(一式二份);
2、项目进口设备清单一式五份(附件三、四)及项目可研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表或资金申请报告中提出的设备清单二份(附件五);
3、项目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份;
4、包括进口设备清单的项目可研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表或资金申请报告一份;
5、国外贷款项目需提供进口设备中标通知书、项目单位与国内银行签订的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协议、项目商务合同等各二份;
6、其它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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